3。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 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 1,1的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3,1,1、居 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 5000010000.150001000.3000.注,每户按照3 2人计算,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 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3,2,规划标准 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3、2,2.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3.2。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3.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3 1,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3.3。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