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 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 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 徐建 朱伯龙,宋绍先 柏傲冬 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 徐善藩.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 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 50011进行鉴定、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 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 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