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 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徐建、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 楼永林,徐善藩 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 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 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 相当于GBJ 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50011进行鉴定,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 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 框架结构填充墙 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 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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