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徐建、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谢玉玮 那向谦 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 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 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 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 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 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 50年三个档次 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 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50011进行鉴定 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 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 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 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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