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 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 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 徐建.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谢玉玮,那向谦 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 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 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 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 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 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 50011进行鉴定.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 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 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