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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 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 徐建 朱伯龙 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 高云学 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 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 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 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 50年三个档次 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 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 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50011进行鉴定。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 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 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 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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