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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 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 魏琏 张良铎、刘惠珊 徐建 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 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 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 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 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 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 50011进行鉴定,4 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 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 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7 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 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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