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 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徐建、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 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 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 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 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 50011进行鉴定,4 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 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 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进行了衔接 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7 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 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