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以第32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 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 李毅弘 魏琏 张良铎,刘惠珊.徐建 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 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 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GB,50023。95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1 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 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 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沿用95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A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B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GBJ、11 89的要求,同时吸收了部分GB。50011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则要求按GB。50011进行鉴定 4 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50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50年鉴定的建筑。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进行了衔接、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 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 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 节 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