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 0,1,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 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 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 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以下将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 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乙类 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 丁类 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0,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 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 0、5。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 简称A类建筑 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0,6,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0。7、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