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 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 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 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乙类。6 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 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 甲类 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 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 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0,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 0,5,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 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0,7,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