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 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 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 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乙类 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丁类,7、9度时 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 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 0.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0,5、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 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 简称B类建筑 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 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0,6,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0。7,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