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 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 8度、9度,简称 6度、7度、8度,9度,1.0,3。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丙类 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丁类 7 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 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 本标准中。甲类 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1,0 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 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 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0 5,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 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1.0。6,下列情况下 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 0 7,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