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for seismic,appraisal,of.buildingsGB、50023.2009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0、9、年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32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3 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1、0。3。3 0,1。3,0。4 1 2、3、4 1 2。4.1、3。4。1 4.4.2,4 5 1,2,5 1、4,5 1,5、5 2,12,6、1 2.6.1、4.6。1 5.6。2.10.6、3 1、7.1、2,7。1。4 7。1 5、9、1,2.9 1,5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04、67号、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 科研 教学 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 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11 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 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 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 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 即本标准中的A。B 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 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适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尹保江,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吴,体,辛鸿博.张.耀,李仕全 金来建。徐建。戴君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 韦开波、吴翔天 李彦莉.苗启松 杨玉成。娄、宇 高永昭,莫庸.袁金西。黄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