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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是实施。蚌埠市城市规划法管理办法,试行 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详细规划,且在本规定颁布试行后6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仍可按原批准的规划实施,逾期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第七十五条.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蚌埠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本规定试行中的问题.可由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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