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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是实施。蚌埠市城市规划法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详细规划。且在本规定颁布试行后6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仍可按原批准的规划实施 逾期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第七十五条,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蚌埠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本规定试行中的问题.可由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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