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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是实施.蚌埠市城市规划法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技术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 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详细规划、且在本规定颁布试行后6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可按原批准的规划实施.逾期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第七十五条。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蚌埠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本规定试行中的问题.可由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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