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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是实施 蚌埠市城市规划法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四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详细规划 且在本规定颁布试行后6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可按原批准的规划实施,逾期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第七十五条,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蚌埠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本规定试行中的问题、可由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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