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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使用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进行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 38中类,66小类.城市建设用地9大类分别为 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二。与城市建设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功能,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系、的用地 可以计入公共绿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适建性划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 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化及生态防护用地。河.湖,水域及文物保护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主要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均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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