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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蚌埠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修建。临时建设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验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 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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