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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及蚌埠市总体规划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与 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修建,临时建设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验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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