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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蚌埠市总体规划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修建 临时建设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验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消防。防洪。交通,卫生 环保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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