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蚌埠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 和,省实施办法 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修建、临时建设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验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消防,防洪。交通,卫生 环保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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