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蚌埠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修建、临时建设及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实验均应符合本规定、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消防.防洪,交通 卫生,环保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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