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机场净空,文物保护 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 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景观道路及节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 S 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线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代表沿线高层组合建筑以1,1,5 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代表建设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代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代表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里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保护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