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城市空域保护、一,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 构,筑物高度、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三 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 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四,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 地下交通 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二,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 满堂红.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 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三.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四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 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 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五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六。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