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城市空域保护、一.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 控制建 构.筑物高度 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三。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 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四 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 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 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 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二 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 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三 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 防爆口等 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四、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五、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六,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 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 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 配足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