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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城市空域保护。一。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 筑物高度。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三、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四。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 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二。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 的应配建 满堂红 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 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三.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四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 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五,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六 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 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 配足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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