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域保护。一 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三,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四 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 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 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 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 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 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二,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 满堂红,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 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 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三 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 进排风口 排烟口 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 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四,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 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 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五,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六.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