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城市空域保护。一.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三,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四。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 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 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第七十二条 地下空间利用。一.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二,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 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三,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 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四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 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 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五,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六、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 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