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城市空域保护、一、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 构 筑物高度。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三,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 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四 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一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二.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 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 满堂红.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 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 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 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四.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 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 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五、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六 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