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七十一条 城市空域保护、一,为保证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三,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 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四。微波站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 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 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 经测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 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 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一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交通 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二,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控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深埋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配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三、地下人防工事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 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四,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 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五,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 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六,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产利用统筹安排、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