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十五条.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读取、景观地带.景观结点.重视城市轮廓线,制高点 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和自然山水等景观要素、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三,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 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四,城市景观规划对应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保护范围.结点的建筑物 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鬼安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二.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其立面设计 装饰应与此处建筑环境协调、并不得设置外置式防盗窗。三。严格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小型商铺带.沿主,次干道商铺不得设置非透空型卷闸门,窗.四,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 垃圾道 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五,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封闭阳台 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应结合建筑立面.以栋为单位统一隐蔽处理,六,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相协调、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七,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尸体围墙 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花栅栏、作适当隔离 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第六十七条,住宅建筑景观、一,新建住宅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栋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三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统一,第六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水源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应严格按有关保护规定及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十九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一。设置初始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 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二。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七十条。户外广告、招牌 指示牌,公用电话等,一、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二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 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 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三,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五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六。城市纪念性建筑 文化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七、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八、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除设置,九、住宅建筑商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