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 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八条,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表3 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第九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第十二条.对未列入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第十三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第十六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 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一 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