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绿地控制第四十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化规范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少于30。二,工业.商业、仓储、交通枢纽 市政公共设施等单位。不少于10,对环境大气。噪声有较严重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专用防护绿带,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四,属于旧区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减低5个百分点。第四十八条。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用地总面积的7,5 18,含小区和组团,居住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5,15 含组团。组团公共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6。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组团和小区 不少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四十九条,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第五十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第五十一条.城市景观绿轴 城市道路。河道 铁路等防护绿带,含工业区的.其宽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核定。第五十二条、控制系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公共绿地界限的具体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