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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共建筑停车场和建设基地出入口设置第五十三条 各类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表8.1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第五十四条。地面机动车每泊位占地25,30平方米,多层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面积30 35平方米,摩托车每车位面积3。3。6平方米、自行车每车位面积1。5 1、8平方米,第五十五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第五十六条、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城市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五十七条,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和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第五十八条,停车场,库 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 库,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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