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城市管线第4、5 1条。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第4、5、2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主要河道以及居住区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4,5,3条.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 保护措施.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县建设局视情况会同专业部门确定。第4 5,4条、各类管线应减少交叉重叠,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四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4。5,5条,管线综合,一,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 二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设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三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第4。5.6条,管线埋设 一,凡在城市道路内埋设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 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在适当位置应安排横向过街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建设综合性的管沟.二 新建.维修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单位应及时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建成后原则上不得挖掘敷管、确需敷管的,应采用顶管等施工方式,三、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内的专用管线应当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第4 5,7条,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和车辆通行。各类管线单位在桥坡,隧道口设置的检查井应与桥头,隧道口有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各类管线通过,第4 5,8条,下列地段的管线 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铁路 河流的交叉口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 排水管等可进入综合管沟.第4、5,9条。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电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沿路改造的应与同类地下管线位于同侧,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避免增设杆塔、第4,5 10条、按照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准确的竣工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归档、第4.5,11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