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报建管理第3,1条。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按不同区域范围分级负责管理的制度,一。县城核心城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下同,由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负责审批或审核管理。二,滨海工业区 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分别由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委,鉴湖,柯岩旅游区按有关程序负责管理、三,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由建设单位、个人,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签署意见。报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审批管理。第3 2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城市规划联席审查会议制度,对需要上报县政府的规划管理事项进行审核,联席会议审查事项、一、审核的规划 1。绍兴县城市总体规划,柯桥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和鉴湖,柯岩旅游区总体规划。柯桥城区.柯桥经济开发区 滨海工业区和鉴湖,柯岩旅游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柯桥城区 柯桥经济开发区和鉴湖 柯岩旅游区范围内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城市设计.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城市长远发展需要控制区域的规划、3,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市规划 4 各镇总体规划、二 审核重大建设项目,1,柯桥城市规划区 一核两片,区域内及市场区。杭甬运河及新开河景观控制区、柯桥古镇保护区 安昌古镇保护区.瓜渚湖景区、大小坂湖城市休闲区及鉴湖,柯岩旅游区等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2 除上述第一款以外的柯桥主城区和鉴湖,柯岩旅游区内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城市标志性建筑项目及32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沿街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3。柯桥主城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 柯岩旅游区和纳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范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含连接各功能区之间的区域性交通 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4.县域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县道 柯海公路,柯袍快速干线,金柯桥大道.钱陶公路,杭衢高速公路绍兴县连接线,平水大道,福漓公路。尹大公路,钱夏公路,车竹公路,平陶公路等。等主要交通干线和萧绍运河,鉴湖江、东小江。西小江。会稽湖.白塔洋。大坂洋,尸贝 石湖、芝塘湖等主要河道、湖泊岸线两侧150米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和第一视线范围内的矿山开采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5 县政府指定的其他规划管理事项,第3.3条 规划许可的一般规定 一.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一般包括选址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三个阶段。1。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文件或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先征求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请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新建,迁建,扩建建设项目 需要新申请用地的.2,拆迁城市房屋。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确定建设地址通知。3。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或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由县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在出让 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建设局批准、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作变更的、应当经批准该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变更后的有关设计图纸,报请县建设局审定,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县国土局,建设局批准、四,建设项目如涉及环保.卫生、文保。交通。消防 气象 水利,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3.4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第3、5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3、6条。行政办公 公益事业等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由县建设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报县政府审核 有关部门凭县政府批复意见办理规划选址。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则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取得。加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力度、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的以及相对较好区块的工业用地、应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第3.7条.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 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前,应当征求县建设局的意见,第3。8条,县建设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重要建设工程进行建筑艺术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论证,有关部门在决定和审批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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