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技术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第4.1。1条、县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见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第4。1,2条。在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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