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技术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第4 1.1条。县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见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第4,1.2条.在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录四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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