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划技术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第4 1,1条,县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见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第4。1,2条.在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见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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