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由房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6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或通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履约保证金划扣完毕或无法划扣的,房管部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房管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房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该家庭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配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过渡期满仍不退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逾期六个月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房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渡期满后的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以夫妻双方分别申报、假身份证 假结婚证,假收入证明等情形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同时将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房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针对任何抢占公共租赁租住房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