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从2012年开始,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并轨建设,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会同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 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建设创造条件,第八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做好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和下达工作。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约使用土地原则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第九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用地计划和规划设计等情况、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项目意见书报市政府批准.列入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年开工建设,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 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充足的资本金 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设计合理 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面积标准.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要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 其中商业设施面积在1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经济 环保 耐用的要求、提供较为完善的装修 具备入住条件。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百分之百落实视频远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