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五条,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应当接受房管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第三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相当于2.3年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四.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 供电 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五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第三十七条,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房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十八条、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 房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 其中70.由公共租赁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