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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五条.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 应当接受房管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第三十六条。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相当于2,3年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四 根据家庭需要 向供水,供电。供气 有线电视 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 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第三十七条.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房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十八条。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 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房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由公共租赁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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