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五条。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应当接受房管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 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 第三十六条、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相当于2、3年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 四、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 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 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 转让。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房管部门审批 备案 第三十八条.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房管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 房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 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 收购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 由公共租赁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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