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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五条,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应当接受房管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第三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相当于2、3年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四。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六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 转借,调换 转让,八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房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十八条,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房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 其中70 由公共租赁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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