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五条,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应当接受房管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第三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相当于2、3年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四.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 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转让、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第三十七条 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房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十八条 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 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房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由公共租赁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