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五条,配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应当接受房管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文明教育和其他相关教育.第三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相当于2,3年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二.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在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损坏的 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的相关费用,四,根据家庭需要。向供水 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无故空置连续超过6个月 六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 转让、八,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并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配租家庭因特殊情况需空置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应当事先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由房管部门审批,备案、第三十八条 低保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可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管部门核准。在一定时间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 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 房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年终将维修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等级普通商品房标准的70.收购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该小区同类住房标准收取,其中70,由公共租赁家庭缴纳,30,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核定,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