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和出租第二十五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计划的 应在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整信息,第二十六条。市房产管理局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一,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市政府网站,市房产信息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 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二.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单、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下列人员可以优先配租。申请人为60周岁 含,以上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中重度残疾的,且给予安排在适当楼层,申请家庭及其成员为特困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道德风尚奖 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烈属等,四,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在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摇号分先后秩序,对本条第,三,规定的申请家庭和连续三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家庭优先公开摇号,优先保障。剩余房源向其他家庭公开摇号,中签家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下一次公开摇号房源.五。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第二十七条,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 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二,社会单位应将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名单、在本单位和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予以公布,三 社会单位组织公开摇号或抽签后,中签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房产管理局、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第二十八条。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协议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全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政府网站,房产信息网站,新闻媒体或社会单位公布 第三十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管理,一,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完成申请家庭选房签约工作1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 管理平台。并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