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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出售管理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 规范管理 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第四十八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 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第五十一条.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交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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