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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出售管理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 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第四十八条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第五十一条,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交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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