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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出售管理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第四十八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第五十一条 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交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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