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出售管理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 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第四十八条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 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 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第五十一条,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也可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交租金 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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