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二,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含。三。申请家庭有一人以上拥有市区城镇户籍 在本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限制 但需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或有固定经营地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可单独申请,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含.二 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903元,含。今后如需调整,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三,申请家庭有一人以上拥有所在城区城镇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男年满28周岁 女年满26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第十九条。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或购买了房改房 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条.申请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坚持公平.公开 公证开原则.具体程序是,一,个人提出申请,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2.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 户口簿 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二,社区评议,初审,公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初审、并对评议,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七天,一审一榜 三。街道复核.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将复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审查,公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七天,二审二榜 五,市房产管理局审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六 市政府审批、公示,将审定结果在市政府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有异议者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三审三榜.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通过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发放书面通知.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房管.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 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 规范受理流程,严格收入审核 一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收入。资产 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二,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四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低保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私用小车,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六,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审核。七,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八,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 十、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审核 十一,证监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股票收益情况进行审核.十二.保险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 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审核完成后报市房产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 申请配租参考标准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体宿舍或小套型.2 3人的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 住房 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 街道办事处应当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承租了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房产管理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