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新就业职工 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 和省住建厅 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赣建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等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 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企事业单位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建设,分配,出租,销售等具体工作、第五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