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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 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 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己承重结构 室外墙面、屋顶等部位,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 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 电视天线。水箱、电梯、防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共用设施、是指物业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排水管道 窖井。化粪池。垃圾站,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第七十七条,本办法,以上 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分宜县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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