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 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市政主干道路、市级规划道路穿越.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新建住宅区建筑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的.可与相邻住宅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五条、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六条,原有住宅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按照城市主次干道或者其他自然边界围合 可以将几个项目或单位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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