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事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收费方式,物业管理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合同提前终止的约定.物业 业主及住户资料的管理和移交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第四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物业管理后 是该物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责任包括,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管理物业,保管好物业的综合验收资料,合理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对物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或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和制止 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方便 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考评。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物业管理权、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依法提前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提前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向业主大会报告 双方均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 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向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通报。并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际使用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