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条、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改变或破坏房屋外貌。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凿 拆,搭 占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践踏、占用绿地.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 违反规定安装外墙防护设施,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乱搭乱建,在房屋公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乱停乱放车辆。破坏绿化.损毁树木,园林艺术雕塑 影响景观.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倾倒余土废渣,堆放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饲养禽畜,发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在建筑物 构筑物上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装修,维修,检修工程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范本由物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内容应当包括.装修。维修.检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服务费用与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有关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确保区内物业完好。工程垃圾应及时清理。工程完工后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恢复原状。供水、供电单位人员及车辆应凭工作证件或车辆标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有关设施的抢修、检修,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有关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区内物业的,应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建筑物的维修责任明确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其他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房屋自有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维修,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负责维修、建筑物本体共有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负责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 设备、场地 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 危及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维修,业主或使用人拒不维修的 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其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第五十六条。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支付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的鉴定和维修费用 不得挪作他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返还给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设立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 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不得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