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 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具体以物业建设规划用地为界,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实行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实行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新余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建设 规划,城管 公安,消防、价格,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市政、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城市街道办,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