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其.它第九十六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所有单位在建设时。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十七条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风格和地方特色.重要的建筑设计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九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 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最高不得超过1、8米,第九十九条。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古城区除外,的非商业用房禁止改建为商业用房.第一00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 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等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 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小区内尽量避免交通干线穿过,第一0一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相邻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 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作为消防通道的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第一O二条.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为一般原则、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4,7平方公里,第一0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必须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深达3米以上 含3米,的民用建筑 应建同底层建筑面积相等的地下室、二 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 均包括旧城改造。按所下达规划设计任务的地上总面积,不含执行上款的楼房面积 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建筑面积达7000米2以上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一0四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建筑抗震按基本烈度为七度进行设防.第一0五条,在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 扩大建筑面积.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加层后能满足第三,八,九 十章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二,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三 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 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第一0六条.新建建筑物需征用土地的 其征用范围按下述规定、一、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征到道路红线.沿小区级及其以下道路的,应征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二,南北两建筑物相邻时.应征到该建筑物应负担的遮阴间距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