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 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城区规划控制区分为远景新区.新区和建成区 包括特别控制区,具体区域分界见附图1、建成区界线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已成片建成的村庄,单位也属于建成区,特别控制区是指东昌湖风景区和市中心区,东昌湖风景名胜区是指东昌西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古运河以西的区域.城市中心区是指兴华路以南。利民路以北.卫育路以东 花园路以西的区域 第九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表1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