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在古城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 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 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 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 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 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 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 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