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 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 幼儿园 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