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在古城 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 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 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 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 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