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 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在古城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 4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 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2 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