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 道路红线宽度、4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 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 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 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 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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