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在古城 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 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 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 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 中学教学校、不得超过五层 3 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