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 3。道路红线宽度。4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 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