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居住区规划第二十三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第二十四条、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第二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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