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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居住区规划第二十三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 组团 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第二十四条、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第二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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