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间距第五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单位、米,注 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 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第六十条。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 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第六十二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表11、第六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注.同表10。第六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六十五条。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六十六条、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 3的竖向突出部分,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 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第六十七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三 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