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退让第六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建筑后退红线的量起点为地上建筑部分的最外沿量起.第六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3规定的距离。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13后退距离的规定外 同时须符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三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13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表1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离界距离,单位,米,第七十条、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单位 米,第七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红线及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 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七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已满足第五十条的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三条、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二,在风景区 古城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了的,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除应符合表14的规定外 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七十五条,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 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 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建筑物退后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15的要求、表15.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干距离。单位,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