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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二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建成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表1、各类建设用地始建范围表。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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