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 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快速路。60米以上 主干路.46,60米,次干路.30,46米、支。路,15、25米、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第三十九条,非机动车道、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市中心区.商业区不少于5,5米 工业区不少于3、5米 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第四十条,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5米,交通枢纽地段.5米.一般地区,3米,工业区,3米 第四十一条。分隔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小于2、5米.机非,人车分隔带宽度最低不小于2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宽度不小于4米 第四十二条,绿化带 在路侧带内设置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第四十三条.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5米。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单幅。双幅道路的主干路不小于30米.次干路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它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第四十五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第四十六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 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四十七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四十八条。城市大型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公园 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四十九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 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应满足表8要求、表8,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单位.米.注,均以自相交道路、中心线,直线段延长线的交点算起.第五十条,全市城市中心及商业,体育,交通等公共集散中心应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其位置与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有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用地面积计入城市道路广场面积。第五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 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和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又口距离按表8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第五十三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四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 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表9、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而且只入不舍.第五十五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 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 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五十六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米2 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30 35米2,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 20米2,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1。5.1,8米2、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1、8.2 0米2.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1,2米2。车位、第五十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 铰接车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