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管理范围和设施设备8、2,1、蓄滞洪区各类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2、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5m 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范围以外50m。100m,3、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的有关规定执行、4,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有关规定确定、8。2。2、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71和,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的有关规定 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 设备,8、2,3,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定编人数及管理任务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8,2,4,安全区应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留有储备土料.砂石料等防汛抢险物料的堆放场所。8.2,5.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碑,牌.每个乡镇及基层管理单位均应设置宣传牌。撤离转移路口应设置导向牌,安全台、分洪口,退洪口等应设置标志牌以及其他警示标牌、桩号标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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