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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安全楼设计7、3,1、安全楼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 第7、3 6条的有关规定,7.3。2.安全楼近水面安全层底面高程应按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 安全超高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m 式中、Y。安全超高、m.ds.风增减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为零、hm.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 m,7,3 3,安全楼荷载应分析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最不利组合,7 3,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设计蓄滞洪水位以下部分的布局应有利于洪水的进退.7,3,5、安全楼应在略高于近水面安全层室外设置可供系扣船缆的栓柱,7、3、6、安全楼应留有便于在蓄洪期间与外界接触的台面和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楼顶应采用居民容易到达的平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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