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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 消防。公共交通 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 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 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 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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