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 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 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 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 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 设计.施工 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