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 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 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 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米长的土地 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 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