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 消防 公共交通.园林绿地 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 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 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 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市政工程 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