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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 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时 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 严禁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 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 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 规划 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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