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 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 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时,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第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 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