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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污水排放实行许可制度 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排水许可证、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 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的排水单位的排水、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管道、由市人民政府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分流改造、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单位内部的排水设施.由排水单位出资 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第三十六条.排水单位需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的 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排水单位承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损坏排水井盖.二 掩盖 堵塞。占压或擅自改动排水设施,三 向排水设施投放火种、倾倒,扫入垃圾、四、擅自接通排水管网,五,在排水设施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修建建,构,筑物、六.在排水管网内穿越其他管线,七.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下列液体.一、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的液体。二。与酸 碱物质发生作用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三。能形成胶凝体、凝固体 沉淀物的液体 四,未经沉淀的施工浊水 五、其他有损排水设施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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