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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污水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排水许可证.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的排水单位的排水,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管道、由市人民政府逐年安排资金 予以分流改造.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单位内部的排水设施 由排水单位出资 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第三十六条。排水单位需接通或改变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排水单位承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 损坏排水井盖.二,掩盖,堵塞。占压或擅自改动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投放火种,倾倒,扫入垃圾.四、擅自接通排水管网.五.在排水设施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或修建建、构 筑物、六,在排水管网内穿越其他管线,七。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下列液体.一.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的液体 二。与酸.碱物质发生作用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 三.能形成胶凝体,凝固体 沉淀物的液体.四,未经沉淀的施工浊水、五,其他有损排水设施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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