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规定的或无相应市政资质却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的 二.直接在城市道路上焚烧物品.搅拌或存放砂浆 混凝土的、三.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经劝阻无效的 四 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清洗机动车辆的 五、向排水设施投放火种。倾倒,扫入垃圾的、六.未对化粪池等接纳生活污水的设施及时疏浚,造成漫溢的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恢复设施原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擅自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设立市场。停车场的,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线,缆.广告或其他设施的、三,接用路灯电源的 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五 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六 掩盖.堵塞 占压排水设施的.七.擅自接通排水管网的、八,在城市排水管网内穿越其他管线的.九。擅自对沿街人行道进行改建的,十。在城市道路,桥梁上泼洒腐蚀性液体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禁止排放的液体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桥涵的、二,擅自采用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三。擅自拆除 迁移.改动城市排水.照明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履带车 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桥梁安全要求的各类设施或擅自增设管线等设施的.第四十七条,市政管理部门在对占用或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可以对占用或损坏市政设施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第四十八条 盗窃、破坏市政设施或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座,道路照明器材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市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