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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的市政设施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述用语的含义。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其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 路坡、路沟、停车场 广场 与新。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道路分隔带。路名牌、护栏等、二,城市桥涵.跨河桥 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桥名牌.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限高 限长,限载标志牌。桥梁测量标志等、桥梁净空 涵洞前后30米及桥梁上下游60米的河道.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 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区范围内的河道,护堤 护坡、防洪墙等城市防洪设施,四、城市照明设施。用于城市道路。桥涵 公共绿地,游园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 地上地下管线。灯具 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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