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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的市政设施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按照省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述用语的含义,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其地上。地下空间,包括 车行道 人行道,路肩,路坡,路沟 停车场,广场。与新。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道路分隔带、路名牌.护栏等 二.城市桥涵、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桥名牌。挡土墙 桥栏杆 人行扶梯,限高,限长,限载标志牌 桥梁测量标志等 桥梁净空、涵洞前后30米及桥梁上下游60米的河道,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进水口,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 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区范围内的河道,护堤。护坡。防洪墙等城市防洪设施,四,城市照明设施 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游园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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