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占道许可证.交纳市政设施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的.期满时应当恢复原状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的、应在期满前按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市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准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法定重大节日及前5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施工方案。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由施工单位出资.市政设施专业养护 维修单位实施,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指定的位置,深度,用途和批准的时限占用或挖掘,三 临时占用的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搭盖永久性的建 构。筑物、四.占用、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五.需临时封闭交通的 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市政设施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市政设施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市政设施原状。第二十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空地设立停车场。点.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在人行道上设立临时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的 由市政管理部门对被占人行道采取加固处理。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未经批准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或停车场。点,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撤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市政设施原状,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 二,擅自设立市场、堆放物料或修建建,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广告或其他悬挂物、四。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五。清洗机动车辆。六,在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桥梁安全要求的各类设施,七,直接在道路,桥梁上焚烧物品或搅拌,存放砂浆或混凝土、八,泼洒腐蚀性液体、九 其他侵占,损坏道路,桥涵的行为,第三十条、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 的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符合专项规划布点要求的经营场地 二、具备污水沉淀.油污处理设施.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四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第三十一条,根据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建造广告设施。并采取招标 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广告设施的使用权。第三十二条。在桥梁上增设管线等设施或跨越,穿过城市桥涵的工程 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