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 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 维修定额标准拨付.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 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 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 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第七条 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