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保障市政设施完好 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 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 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规划.公安 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 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