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 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 维修定额标准拨付,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 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 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