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养护与维修,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 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规划 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采取政府投资为主 多种渠道筹集,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