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六条,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的市政设施 需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 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二.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三、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交纳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七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二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三,施工安排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十八条.沿街单位确需对其门前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 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 并逐步迁出或改造,第二十条.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一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 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第二十二条,设在市政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 箱。盖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 因缺损或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