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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灯饰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灯饰专项规划,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与附近树木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管理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并在10日内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第四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 构 筑物及从事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线,缆.广告或其他设施、四,接用路灯电源、五 盗窃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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