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灯饰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灯饰专项规划 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迁移 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与附近树木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管理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并在10日内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第四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 构。筑物及从事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线.缆。广告或其他设施,四,接用路灯电源。五,盗窃城市照明设施.六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