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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灯饰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灯饰专项规划,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与附近树木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管理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并在10日内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及从事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线,缆 广告或其他设施。四。接用路灯电源 五,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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