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 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 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 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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