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 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 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 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 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 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 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 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 悬挂物品、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六 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