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 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 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 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 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 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 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 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