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 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 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 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 保证车站 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 保养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 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擅自堆放杂物 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 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 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