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 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 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 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 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 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 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 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 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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