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一 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 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为老。弱 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 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 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 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 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 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 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 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 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 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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