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 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 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 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 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 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 摆设摊档 派发印刷品.二 随地吐痰,便溺 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五 携带宠物 家禽等动物乘车、六 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