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 三 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 四 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 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六、为老,弱,病 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 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 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 涂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 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 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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