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 规范运营 提升服务质量 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 五 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 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 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 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 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 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 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 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 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