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 提升服务质量,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 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 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 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六 为老.弱 病。残 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 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 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 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 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 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 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