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保障运营安全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引领城市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安全管理 互联互通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统筹。规范和指导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园区管委会根据依法获得的授权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 运营及相关综合开发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施维护、文明出行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开展公益宣传 文明劝导.秩序维护,帮扶救助.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车厢.车站、通道内的广告设置及沿线车站设计风貌与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彰显时代精神 以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塑造良好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