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进行编制,集约节约做好沿线土地、空间等统筹利用。并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场等规划以及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与调整优化、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轨道交通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依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及车辆基地等用地控制.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巡查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巡查管理.协助相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核准规划条件后,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地下空间 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综合体概念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编制。其余站点综合体概念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结构不可分割、工程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道路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输气.通信等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减少对上述设施的影响,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输气,通信等设施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派员现场指导 避免造成已有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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